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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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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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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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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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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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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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增加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规定。2.第五条:建议修改为“对投资金额1000万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3.第九条:建议分别列出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要求。括号内的“1000万元以上……”建议删除。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实际操作可行?大多数情况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工程结算及审计都尚未完成。4.第十条:依据不足且与投资审计监督无直接关系,建议删除。5.第十六条:增加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作为调整其与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审计署解答问题九)6.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关人员”;(九)修改为:明示、暗示或串通施工单位编制不实工程造价文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工程造价审核结果的;增加一款: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误差严重的。7.建议对征求意见稿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五条有关内容对照相关文件进行调整和分类归并。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适当简化。8.其他:(1)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是否认定总投资?如认定总投资,财政部门是直接采用审计结果还是重新审核?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是在审计机关审计之前还是之后?另外,部分行业(如水利)要求开展内部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审计如何执行?有关程序建议明确。
(2)增加建设单位对具体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预计完成时间(或已完成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要求,以便制定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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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第5条予以采纳,其余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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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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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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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中只规定了市本级相关额度标准,为使县级层面更具有操作性,提出如下建议:
1.在《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增加“县区对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后,由审计机关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对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审。”
2.将《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市级审计机关对财政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阶段性跟踪审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财政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阶段性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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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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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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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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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个第九条在后面的法律责任方面无体现。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2.第十三条。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7条)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有抵触?
3.第十四条。建议删除“运用先进技术方法,”。
4.第二十二条中的“多计”难以确认和把握。理由是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复核时,复核的结果需要得到相关单位(如施工方等)认可,若其不认可,难以确定。建议细化相关认定办法内容。第二十条……(六)……“高估冒算”……(九)……“严重误差”……也是同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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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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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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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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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文中“第九条…(二)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议修改为“第九条…(二)项目竣(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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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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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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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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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中“不得”改为“不可单方面要求”。
2.第九条(三)的“建设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和意见书办理支付工程款”,与现行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跟踪审计管理办法》(池政办〔2016〕56号)文件第九条内容存在冲突,建议先行会商。
3.建议删除第二十五条中“审计机关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审计机关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属于审计机关履责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已在上句涵盖。
4.已拨款、已送审项目在文件修改过渡期如何处理,建议先行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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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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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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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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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议全文分章节,如“第一章 总则”。
2. 建议吸纳2015年2月12日下发的旧版《审计监督办法》中的“审计过程质量控制”等章节。
3. 第五条,“投资金额”定义不太明确,建议明确为项目建设相关的所有费用。
4.建议明确提交审计资料和提供审计结论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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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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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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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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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第五条“对投资金额1000万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修改为“对投资金额1000万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2.将第八、九、十一条“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修改为“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3.删除第十二条,建议继续按原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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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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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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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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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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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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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第九条在后面的法律责任方面无体现。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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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的是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内审程序,属于建设项目的监管范围,在第二十条的(八)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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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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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中的“多计”难以确认和把握。理由是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复核时,复核的结果需要得到相关单位(如施工方等)认可,若其不认可,难以确定。建议细化相关认定办法内容。第二十条……(六)……“高估冒算”……(九)……“严重误差”……也是同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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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是指对项目竣工结算复核所产生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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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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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中只规定了市本级相关额度标准,为使县级层面更具有操作性,提出如下建议:
1.在《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增加“县区对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后,由审计机关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对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审。”
2.将《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市级审计机关对财政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阶段性跟踪审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财政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阶段性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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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已注明各县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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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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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中“不得”改为“不可单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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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号文中要求严格清理,切实纠正“以审代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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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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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吸纳2015年2月12日下发的旧版《审计监督办法》中的“审计过程质量控制”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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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督办法2017年已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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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提交审计资料和提供审计结论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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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不需明确过于具体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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