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2396/201912-0003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审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15:12 |
发文字号: | 池审发〔2019〕29 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池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审计局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审计局审计信息技术应用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6675 |
池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审计局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审发〔2019〕29 号
各县(区)审计局、九华山审计局,本局各科室(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池州市审计局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审计局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审计局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池州市审计局网站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审计厅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信息是指在池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和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网站信息公开实行部门采编、归口管理、分级审核、统一发布。
第二章 信息采编
第四条 网站信息来源于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各县区审计机关、相关网站等。
第五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各县区审计机关(简称“信息采编部门”)应当积极收集本部门、本单位或者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及时编写网站信息。
第六条 直接从相关网站采编信息时要保证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七条 实行网站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八条 信息采编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采编的信息进行初审,并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签字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所有初审过的信息均应当及时提交市局办公室复审。
第九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对信息的以下方面进行复审:
(一) 有无涉密信息;
(二) 有无敏感信息;
(三)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 表述是否清楚、规范;
(五) 采编信息的合法性及是否注明出处;
(六) 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七) 有无安全保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十条 市局办公室对信息进行复审后,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内容等,区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市局领导参加会议、基层调研、现场指导等活动信息,提请相关领导审批;
(二)信息采编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等业务工作信息,提请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其他信息根据情况提请市局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网站信息经市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采编自相关网站的信息发布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采编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过的信息提交市局信息科,市局信息科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到网站的相应栏目。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人员必须据实发布信息,不得私自更改审核后的稿件内容,不得私自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
第十四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信息发布,由相关责任科室(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栏目及责任分工(详见职责表),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网站互动栏目中的建议、投诉、咨询等,需要回复、处理的,应当由市局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转交相关科室(局)及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统一办理。
回复、处理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市局网站采编自其他相关网站的真实、合法信息,在注明信息来源后,可以由信息发布人员直接发布。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相关整改情况的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局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八条 市局网站不得发布以下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审计工作中不宜对外的相关内部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发布信息的排版应当采用统一的字体、字号、行距,做到美观、规范、便于阅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采编部门向市局信息科提交审核过的网站信息电子件时,应当同时提交含有审核意见的纸质(电子)件。
市局信息科应当对网站信息纸质(电子)件统一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信息采编部门对市局网站的建议,由各部门向市局办公室反馈,市局办公室会同市局信息科整理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核擅自发布信息,或者未充分履行分级审核责任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信息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