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审计局网站!

  •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 登录
  • 注册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审计局 > 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2396/202402-00006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池州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池州市审计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22
废止日期:
池州市审计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4-02-22 08:22 来源:池州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事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5 (1)发现和受理环节。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未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
(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 审计组长、
(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审计机关负责人
(2)调查环节。审计人员应当回避的未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未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申辨和陈述,或者未保守应当保守的有关秘密。 (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
(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审计组长
(3)审查环节。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复核、审理职责。 (7)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组长、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
(4)决定环节。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等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能导致审计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被政府裁决无效。 审计机关负责人
(5)送达执行环节。未有效监督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在审计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审计处罚决定;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 审计组长、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5 (1)发现和受理环节。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未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审计组长、
(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 审计机关负责人
(2)调查环节。审计人员应当回避的未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未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申辨和陈述,或者未保守应当保守的有关秘密。 (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
(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审计组长、
(3)审查环节。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复核、审理职责。 (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审计组长、
(7)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
(4)决定环节。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等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能导致审计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被政府裁决无效。 审计机关负责人
(5)送达执行环节。未有效监督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在审计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审计处罚决定;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 审计组长、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3 制止封存权 4 (1)制止环节。审计组未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未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对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审查并作采取相应措施。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审计组长、
(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 审计机关负责人
(2)封存决定环节。对应当封存的有关资料或者资产未采取封存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 (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审计组长、
(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审计机关负责人
(3)执行环节。未按照规定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并存留封存清单,加贴封条;未按照规定对已封存的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保管,或者未按照规定指定被审计单位、委托与被审计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保管。 (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
审计组长、
(4)事后监管环节。未在法定封存期限内及时进行审查,获取审计证据,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处理;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未按照规定解除封存或者予以退还。 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
审计组长、
4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4 (1)发现和受理环节。审计组未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未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对未及时审查并作采取相应措施。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
(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
审计组长、
审计机关负责人
(2)制止环节。审计组未按照审计机关的决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对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审查并作采取相应措施。 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
审计组长、
审计机关负责人
(3)决定环节。未对应当采取暂停拨付与使用措施的违法行为未采取暂停拨付与使用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采取暂停拨付与使用措施。 审计机关负责人
(4)事后处理环节。未对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未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审计组长、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
5 审计监督权 4 (1)计划环节。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审计项目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告知书。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
(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7)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综合计划部门负责人
审计组长
审计机关负责人
(2)实施环节。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或者组织实施不当,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未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导致审计结论不准确、不适当;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进行审核确认;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 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
审计组长
(3)终结环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未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复核、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文书未按规定程序审定、签发;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的建议,或者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未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应当给予处理、处罚但超出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组长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
(4)监督执行和整改环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未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或者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组长
审计机关负责人
6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2 (1)核查环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隐瞒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2)健全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制度建设,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核查对象,改进核查方式,强化核查成果利用。
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
审计组长
(2)处理环节。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未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并有效监督整改落实。 审计组长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
7 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 3 (1)受理环节。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的相关举报、投诉未予受理、审核,或者未向审计机关报告。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部门负责人
(2)指导监督环节。未按照规定开展论证、调研,代拟内部审计制度;未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未按照规定核查相关举报、投诉事项;隐瞒审计、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组负责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部门负责人
(3)处理环节。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有效监督有关单位整改。 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分管领导、审计组负责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部门负责人
8 要求报送资料权 2 (1)告知环节。未按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2)健全要求报送资料相关制度建设,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成员
(2)管理使用环节。未按规定接收、保管被审计单位送审的资料,造成资料短缺、遗失;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利用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徇私舞弊;造成泄密事故;未按照规定归还相关资料或者归档。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
9 审计处理权  4 (1)发现取证环节。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未依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隐瞒被审计单位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
(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7)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
(2)审核环节。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未进行审核;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处理的未提出处理意见;未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或者未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申辩和陈述。 审计组分管领导、审计组长
(3)决定环节。未按照规定进行复核、审理;对法定职权范围内应当作出审计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作出审计处理,或者作出的审计处理措施不当;超出法定职权、未按法定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 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分管领导、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
(4)监督执行和整改环节。未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 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分管领导、审计组长